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0117023号“009 DOC dmmap.co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17023号“009 DOC dmmap.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322号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学习机、幻灯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使用权后,从未间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与多家公司合作,复审商标已被消费者认可,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影响了申请人正常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学习机、幻灯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主体资格文件等主要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申请人与深圳市宇劲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签订的《儿童教育机器人定制合同》及发票;
3、“009 DOC dmmap.com及图”产品介绍图片;
4、“009 DOC dmmap.com及图”产品网络媒体报道;
5、“009 DOC dmmap.com及图”现场活动报道图片;
6、“009 DOC dmmap.com及图”动画幻灯片图片。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被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著作权登记证书与本案无关,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合同中的产品是儿童教育机器人,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学习机、幻灯产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6为自制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4、5为软件商品上的使用,与学习机、幻灯商品有本质区别。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2014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学习机、幻灯、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
2、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仅表明美术作品《009》著作权的归属,并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合同及发票虽表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委托他人定制了复审商标品牌儿童教育机器人产品,但该产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学习机、幻灯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证据3、6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且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学习机、幻灯商品无关。证据4、5虽然显示了复审商标,但显示的商品为软件等商品,也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学习机、幻灯商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4年5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学习机、幻灯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习机、幻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