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218494号“大英”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0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英百科全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英博物馆托管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8494号“大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7115号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三年不使用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的重要商标,在书籍等商品上被广泛大量使用,并获得中国消费者好评。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3至16为超期补充证据):
1、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页面;
2、百度百科对《大英百科全书》网络版的介绍;
3、北京大学图书馆网站对《大英百科全书》网络版的介绍页面;
4、《大英百科全书》使用手册;
5、《大英百科全书》网络版使用宣传册;
6、申请人出版的“大英”系列图书使用宣传册;
7、复审商标在当当网、京东、亚马逊等各大网络销售平台进行宣传销售的页面截图;
8、申请人“大英”系列图书的网络媒体报道页面;
9、申请人“大英”商标系列产品所获奖项图片;
10、豆瓣对《大英百科全书》的介绍及读者评价;
11、《大英百科全书》收录张国荣的文章截屏;
12、报纸杂志相关报道;
13、BRITANNICA大英中国官方网站截图;
14、BRITANNICA大英系列图书产品图片;
15、2015-2018年中国大百科出版社向申请人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汇款单;
16、BRITANNICA大英系列百科图书广告推广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2或未显示时间及复审商标,或与本案无关联性,或非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证据,或来源于第三方,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中国由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进行了使用,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且《大英百科全书》虽含“大英”两个字,但不能以此书名认定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必须另行单独标注才能证明其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上述答辩意见寄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交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
商标法并未规定商标需要单独使用的情形,百科全书仅是通用名称,这一书籍的真正商标则是复审商标“大英”。复审商标在书籍商品上的使用亦可证明其在相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来源于第三方的证据更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7年7月4日申请注册,199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等商品上。
2、证据1是百度对申请人的介绍,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证据2、3网络介绍、证据4、5手册及宣传册或未显示时间,或显示的时间不在复审期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使用情况。证据6宣传册虽然显示了复审商标,但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8中宣传报道或时间不在复审期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无法确认是复审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情况。证据10豆瓣网的评价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11有关张国荣的文章截屏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12报纸杂志相关报道不在复审期间。证据13申请人官网截图无法确定时间。证据14图书图片、证据15汇款单、证据16宣传资料均未显示复审商标。
证据7表明复审商标品牌《大英儿童百科全书》等书籍商品在复审期间在京东等网络销售平台进行了销售。证据9表明《大英儿童百科全书》荣获当当网“2017年度口碑童书”,被湖南省出版工作者协会评为2015年“第三届湖湘优秀出版物奖”。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1998年10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199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大英儿童百科全书》等书籍商品在复审期间在京东等网络销售平台进行了销售,并获得了一定荣誉,该《大英儿童百科全书》书名含有复审商标“大英”,能起到区分书籍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视为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书籍商品上在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书籍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报纸等其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报纸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199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项、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书籍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