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835726号“金玉满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82号
申请人:洪湖市邦民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35726号“金玉满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41316号“金满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84459号“金玉满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610930号“金玉满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其并不是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植物种子、动物饲料、饲料、饲养备料、动物食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活动物、植物种子、动物饲料、饲料、饲养备料、动物食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未加工谷种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金玉满塘”为成语“金玉满堂”的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