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水长寿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4212332号“岱水长寿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12号

       

      申请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邵县庆中长寿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8日对第24212332号“岱水长寿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888363号、第21682445号“椰树长寿泉”商标 、第21832888号“火山岩长寿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引证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获得的荣誉;申请人“椰树”系列商标列表、驰名商标认定证明、宣传使用证据、报道;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葡萄汁等商品上。
      2.争议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一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植物饮料、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适用2019年《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岱水长寿泉”与引证商标一、二“椰树长寿泉”、引证商标三“火山岩长寿泉”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