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7216372号“白兔旭日 BAITUXUR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10号
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旭日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醴陵市辉航建材厂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6日对第17216372号“白兔旭日 BAITUXUR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46215号“白兔 WHITE RABB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28125号“白兔瓷砖 WHITE RABBIT CERAM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第19类“建筑陶瓷砖”商品上注册的引证商标一是通过使用已享有驰名效应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建筑陶瓷砖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1998年申请人最早使用证据;
3、1999年-2018年连续使用证据;
4、2014年-2016年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5、2012年-2016年审计报告;
6、2012年-2016年申请人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7、2012年-2016年申请人纳税证明;
8、2012年=2016年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
9、2012年-2016年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10、申请人获奖情况、行业排名;
11、申请人参与社会活动及媒体报道等;
12、商标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且已有多件类似商标获得注册。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8月28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由斗门县建宏陶瓷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陶瓷砖商品上,于2004年5月28日经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05年10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部分初步审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申请人“白兔WHITE RABBIT及图”品牌1998年已在建筑陶瓷砖商品上投入使用,并持续宣传使用至今,其产品销售区域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曾连续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获得中国陶瓷工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陶瓷行业名牌产品”等荣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中文“白兔”,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瓷砖、非金属建筑材料、制砖用粘合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陶瓷砖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瓷砖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及使用场所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属于类似或关联性较强商品。加之,引证商标一、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且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将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商标注册信息不能作为本案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充分依据。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