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诺维绅INNOVATION LIV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607756号“依诺维绅INNOVATION

    LIV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75号

       

      申请人: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7756号“依诺维绅INNOVATION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71112号“依诺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5205号“TEQUILA HORA ZERO RESER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二者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