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斯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292743号“麦斯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73号

       

      申请人:成都皮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赛宝(成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92743号“麦斯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1689号“麦蒂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560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8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嘉卉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