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0936012号“一点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69号

       

      申请人:杭州联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36012号“一点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2980号“一点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2、申请人主张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气象信息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0923号“点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45497号“一点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08877号“灵点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读音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经查,引证商标四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介绍、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人名下商标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张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气象信息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气象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气象信息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气象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