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佳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490092号“背佳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02号

       

      申请人:甘南腾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0092号“背佳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98509号“乐背佳LEBE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金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