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墨聚智 SHENMOJUZ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5085341号“神墨聚智 SHENMOJUZH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65号

       

      申请人:北京神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栋林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3日对第25085341号“神墨聚智 SHENMOJUZ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是申请人企业旗下的授权加盟经销商,双方存在明确的代理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第11659783号“神墨 神墨教育Shen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抢注申请人“神墨”品牌,严重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和行业市场环境,给申请人带来了极大困扰,易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且扰乱了市场秩序,其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业务往来合同;
      2、申请人企业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
      3、宣传彩页及网站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内。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电视广告、会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也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神墨聚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神墨”,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会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鉴于申请人已在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之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