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4084596号“OPP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1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柏医疗器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84596号“OPP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742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欧柏医疗器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数码电子、移动通信终端产品上的“OPPO”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及宣传,具有很高知名度,于2012年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申请人注册复审商标是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并且在注册后,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于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OPPO”驰名商标推荐函、证明函、中国驰名商标的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
      1、申请人第3038047号、第4571222号商标相关信息;
      2、OPPO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3、OPPO驰名材料;
      4、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及授权书;
      5、中国工业协会、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出具的OPPO驰名商标推荐函及证明函复印件;
      6、申请人收到的一系列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复印件;
      7、申请人申请注册“OPPO”商标及含有“OPPO”字样的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鞋油等商品上。经核准,2018年6月22日,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4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4月19日至2018年04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也未提交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