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妙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632735号“粤妙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34号

       

      申请人: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2735号“粤妙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50571号“粤妙多 Mod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73837A号“粤妙多 YUE MIAO D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036096号“粤妙多 YUE MIAO D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声明放弃在“茶;糕点;寿司;意式面食;冰淇淋”商品上的复审权利,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三异议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已生效的异议决定书决定在“咖啡;调味料;糖果;谷类制品;调味品;食用淀粉”商品上不予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糕点;寿司;意式面食;冰淇淋”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茶;糕点;寿司;意式面食;冰淇淋”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西米;食用淀粉;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咖啡;糖;西米;食用淀粉;调味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咖啡;糖;西米;食用淀粉;调味品”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糖;西米;食用淀粉;调味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方便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汉字部分均为“粤妙多”,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混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在除“咖啡;糖;西米;食用淀粉;调味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糖;西米;食用淀粉;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