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思 5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493576号“诺贝思 5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32号

       

      申请人:武汉诺贝思热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益(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3576号“诺贝思 5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4082号“諾貝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为注销企业,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主要商标及企业商号,经过申请人多年广泛的使用和推广,申请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经和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厂房照片;办公环境照片;网站截图;申请人部分产品照片;申请人专利申请列表;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的受理通知书;天眼查中引证商标所有人注销截图;引证商标流程截图;申请人及相关商标申请列表;申请人网站域名列表、网站照片及微信公众号截图;申请人获得的部分奖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燃料节省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燃料节省器”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热气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