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586923号“松桂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59号
申请人:夏玉勇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6923号“松桂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28441号“松桂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部分与申请商标相类似的商品已被撤销,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饼干;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各项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