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熊三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121191号“蓝熊三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27号

       

      申请人:天津蓝熊轻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非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1191号“蓝熊三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蓝熊三明”整体已形成了区别于地名“三明”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