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色百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381409号“城市绿色百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57号

       

      申请人:福建革升不锈钢水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吉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1409号“城市绿色百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含有的“绿色”二字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含“绿色”二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绿色”二字,其使用在指定的不锈钢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