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瑞 PRIM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843507号“派瑞 PRI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84号

       

      申请人:温州市点旺打火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翔瓯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3507号“派瑞 PRI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派瑞”及英文“PRIMO”构成,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派瑞 PRIMO”整体使用在指定的电子香烟、香烟嘴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