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785772号“一稀牌 YIXIP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65号
申请人:滑县武小七道口烧鸡加盟连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5772号“一稀牌 YIXI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11631号“壹烯 YI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053593号“一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013808号“科立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三已经被驳回,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非化学避孕用具、外科用人造皮肤、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获准注册,其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一稀”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造心脏瓣膜、缝合用线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避孕套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心脏瓣膜、缝合用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人造心脏瓣膜、缝合用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造心脏瓣膜、缝合用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