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准网 ALLZHUN A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147293号“奥准网 ALLZHUN A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64号

       

      申请人:深圳百胜扬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7293号“奥准网 ALLZHUN A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04823号“奥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99231号“阿扎提 AZAT A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8961号“A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奥准”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Z”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Z”及引证商标三的字母构成相同,文字设计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电子记事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电感线圈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