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459411号“TSINGHU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83号
申请人:清华大学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9411号“TSING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12256号“清控TSINGHUA HOLD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视觉效果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清华大学”、“威妥玛式拼音法”、“邮政式拼音”相关词条的打印件、清华大学招生宣传册、清华大学已注册商标复印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复印件(原件见第32459426号驳回复审补充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书,同意双方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标识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但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