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力高DELIG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799682号“得力高DELIG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83号

       

      申请人:上海得力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9682号“得力高DELIG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95734号商标、第10024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驳回其在印刷出版物、文具、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绘画材料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画家用画家、墨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绘画材料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墨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卫生纸、海报、水彩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卫生纸、海报、水彩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