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857165号“佳果园NUT GARD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91号
申请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7165号“佳果园NUT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17531247号“佳家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持有人签订了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可以在市场共存。第33846191号“佳沣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05929号“e佳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三档案、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书,同意双方商标共存。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三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商标标识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但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