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疯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7999316号“青疯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90号

       

      申请人: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99316号“青疯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38236号“清风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且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法院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青疯侠”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清风侠”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