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875051号“阿里少年立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94号
申请人:重庆阿里少年立志跆拳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5051号“阿里少年立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 “阿里少年立志”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阿里系列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相关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阿里少年立志”由纯汉字组成,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阿里”,而阿里地区是我国西藏自治区唯一的地区,阿里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