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482935号“医美精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20号
申请人:广州俏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2935号“医美精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18111号“医美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63324号“医美馆 medical s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45050号“医美馆 medical s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462912号“医美电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763612号“AL医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821360号“美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95313号“醫美館及图”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对引证商标五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对引证商标六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专用期限期满未续展,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七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医美精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以“医美”为首词汇,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按摩、配镜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配镜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五的商标权利尚不确定,且是否引证引证商标五,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