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811075号“柚子情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18号
申请人:广州微虫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1075号“柚子情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61966号“柚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894333号“柚子视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57167号“柚子相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384111号“柚子车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商标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数据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四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柚子情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以“柚子”为首词汇,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私人保镖、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安排婚庆活动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私人保镖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