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572639号“napattig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997号
申请人:深圳市娜帕蒂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嘉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72639号“napatti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25504号“napatti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47176号“bataisi 100%NATURAL LAT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龙侠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