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270034号“彩色铅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19号
申请人:重庆彩色铅笔动漫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憨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0034号“彩色铅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且经长期大量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海报、微博等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彩色铅笔”为文具类商品的一种,用于小册子、海报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