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6358745号“济公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2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五星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358745号“济公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767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3月22日至2018年03月2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豆浆”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申请人便开始使用该商标,同时将该商标授权给浙江德清三宝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共同经营“济公及图”的月饼、豆浆等商品。浙江德清三宝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商标,并为使用人制作包装盒、参与展会宣传和平面广告宣传等,经过多年的市场磨砺,积累了广大的忠实客户资源。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浙江德清三宝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银行入账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在豆浆等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1月5日申请注册,2010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月饼;馅饼;(意式)面食;面包;豆浆”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6日。2018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豆浆”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豆浆”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浙江德清三宝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据2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银行入账通知书,上述证据仅能表明浙江德清三宝食品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在案并未提交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豆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豆浆”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