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938832号“绿雪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60号
申请人: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8832号“绿雪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81835号“绿雪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申请人获得的荣誉材料;2、“绿雪芽”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绿雪芽”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