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949758号“绿雪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55号
申请人: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9758号“绿雪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绿雪芽”是国家第一号良种“福鼎大白茶”的始祖“银针”的古称。申请人作为“绿雪芽”的传承者,对“绿雪芽”进行了重新定位,赋予其全新含义。“绿”象征着健康和生命,“雪”象征着天然纯净无污染,“芽”象征不断进取的精神。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申请人获得的荣誉材料;2、“绿雪芽”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绿雪芽”和图形组成,其中文字“绿雪芽”是中国最古老的历史名茶之一,为“福鼎白茶”始祖,被视为茶中珍品。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