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282723号“京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65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2723号“京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10503号“京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他人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62339号“京品宅配Creative quality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京品”与引证商标一汉字“京品”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汉字“京品”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京品宅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装饰织品、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织物、帘子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