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ONE TOU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110992号“1 ONE TOU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620号

       

      申请人:上海泛太制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文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0992号“1 ONE TOU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24946号“ONE”商标、第32996720号“ONE”商标、第1100373号“7ONE”商标、第34783787号“ONE”商标、国际注册第1427786号“ONE GF及图”商标、第17824947号“ONE CHAMPIONSHIP”商标、第16371869号“TOUCH”商标、第6376622号“TOUCH”商标、第12629737号“TOUCH”商标、第12629763号“TOUCH”商标、第34917308号“潮ONE CHAOYI”商标、第9038734号“7ONE”商标、第9855390号“CK ONE”商标、第4273904号“兔ONE”商标、国际注册第1119564号“ONE TOUCH”商标、第6121115号“N.E NASH EVO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十一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以上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十三、引证商标十四、引证商标十六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至十、十二、十五核定使用的帽子(头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至十、十二、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该项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