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760865号“捏骨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43号
申请人:惠州市中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0865号“捏骨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表达的含义是申请人具有独到、灵巧的心思,可以使消费者获得独特的品质和气概,寓意申请人服务优良。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备显著特征。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加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捏骨”一般指向一种中医治疗手法,即专业人士根据正常人体骨关节、肌肉、韧带、神经、血液循环的生理机能和肌肉的力学作用,按照患者不同的发病原因和临床症状,确诊发病部位,然后针对不同病情,采用不同的推拿揉捏手法,使损伤的关节、肌肉恢复功能的治疗手法。“捏骨匠”通常指向精通捏骨治疗的专业人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