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44998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24号 - 申请人:成都财多多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444998号“财快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24号

       

      申请人:成都财多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4998号“财快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财快来”的含义同申请人的字号是一致的,且经长期的宣传与推广,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财快来”为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