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159125号“DECO STY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838号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9125号“DECO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124714号“DECO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74992号“DEC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商标指定的刷子商品已被我局核准删减。
2、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清洁刷涂料辊子的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梳子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该同意书已经公证认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有差异,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