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144668号“TAPESTRY COLLECTION
BY HILT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39号
申请人:希尔顿全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44668号“TAPESTRY COLLECTION BY HIL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9069号“HI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公告于2020年2月13日发布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31731号“HI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无效,宣告无效公告于2019年7月27日发布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中。故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24858号“翰童 HI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