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388438号“小仙肉香酥鸡烧饼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63号
申请人:丁波
委托代理人:陕西企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8438号“小仙肉香酥鸡烧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6912号“小纤肉”商标、第19625326号“小仙肉”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9998686号“小先肉”商标、第20595602号“小先肉”商标、第23104089A号“小纤肉SLIM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合同、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文字“小仙肉”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申请商标含有“香酥鸡烧饼”,使用于除“饼”类产品以外的商品,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