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加速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866696号“GOGO加速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22号

       

      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6696号“GOGO加速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72914号“洪恩GOGO”商标、国际注册第1102947号“GO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