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BAILUN ZHUP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0939311号“NEW BAILUN ZHUPA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20号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李盛文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7日对第20939311号“NEW BAILUN ZHUP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5153号、第749744号、第4207906号、第16560411号“NEW BA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公众,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一贯存在恶意抄袭模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不诚信行为,以及非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囤积商标转让牟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页宣传资料;2、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3、广告宣传资料;4、在先案例;5、荣誉资料;6、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166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7年10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衣服;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名下共计7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第21209025号“SKEOBGKS”、第17139610号“爱司克诗AISIKESHI”、第20940060号“新栢伦助跑”、第20939696号“图形”、第21209141号“JORD 乔”、第21208739号“AISIDA”、第21208815号“锋驰体育”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之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本案的焦点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囤积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则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本案中,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共申请了近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SKEOBGKS”、“爱司克诗AISIKESHI”、“新栢伦助跑”、“图形”、“JORD 乔”、“AISIDA”、“锋驰体育”等多件与他人知名标识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