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滩啤酒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512839号“金沙滩啤酒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529号

       

      申请人: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2839号“金沙滩啤酒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7564608A号“金沙滩”商标、第30185600号“金沙滩 JINSHAT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金沙滩”,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中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