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625075号“重庆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94号

       

      申请人:重庆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5075号“重庆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8051号商标、第27172676号商标、第10887946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38980号商标、第19832286号商标、第725854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