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 IS N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464396号“WHAT IS N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21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464396号“WHAT IS N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98667号商标、第21140381号商标、第22622356号商标、第293019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宣传推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NEX”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