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6101599号“蔓哈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549号
申请人:陆峰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101599号“蔓哈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7274685号“蔓哈顿”商标在相同服务上已获准注册,且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第4297288号“蔓哈顿 MENHARD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经撤销复审审理决定撤销在教育、节目制作等服务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使用在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构成相同,均为“蔓哈顿”,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属于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