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e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5809998号“core 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520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809998号“core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8934961号“cores及图”商标、第25115006号“core kitchen及图”商标、第25785634号“CQRE 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三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店铺销售照片、授权书、产品包装设计底稿、展会广告、美国注册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审理予以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三经审理在化妆用具商品上予以核准,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cores”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core”,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