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8373496号“植研社 NATURE LAB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9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科本美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梁景滔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73496号“植研社 NATURE LAB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8215号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因地址变更导致无法答辩,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张复审商标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中,但未提供任何使用证据给被申请人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图片;
2.代加工合同、发票、汇款记录;
3.专卖店销售小票。
我局将申请人上述逾期意见交被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一、针对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期满后提交的证据不应予以采纳。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06月08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06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香皂、牙膏等商品上。2018年03月2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产品图片和销售小票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并未显示申请人;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故,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