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678001号“鼎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82号
申请人:辽宁鼎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8001号“鼎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基础上进行的延伸性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0031号“鼎盛”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359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14791号图形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91484号“金鼎盛”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07492号“鼎盛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574200号“广东鼎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DS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595695号“东方鼎盛ORIENTAL DES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886614号“鼎 鑫方兴投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4186948号“鼎盛保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173552号“盛鼎投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且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经部分驳回程序在信托、典当服务上在先有效。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信托等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商标中的汉字“鼎盛”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九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担保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九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九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九已具有可区分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九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担保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