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4138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930号
申请人:瑞辰星生物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38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4919号“EST.HE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龙侠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