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峰灯饰RUIFENG LIGH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455052号“锐峰灯饰RUIFENG

    LIGH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947号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锐峰照明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5052号“锐峰灯饰RUIFENG LIGH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6656号“锐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3743号“RU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8月13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龙侠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