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辣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65312号“邬辣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56号

       

      申请人:湖南怡合村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5312号“邬辣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20946号“邬辣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53642号“邬辣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邬辣妈”与引证商标一、二“邬辣妈”文字组成相同,仅字体不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搅稠奶油制剂、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搅稠奶油制剂、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5日